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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18 |
湘潭市统计局教育培训通知 |
法规稽查队 |
2008-7-9 |
| 本局凡有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证,2007年未参加年审的,请携带原证到法规稽查队进行登记。另外,采取自愿的方式交80元钱,三张一寸的照片,方可参加全国助理调查师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助理调查师证。
报名时间:7月2日—7月10日,请同志们相互转告,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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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
时间 |
| 17 |
湘潭农业普查网站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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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2 |
| 经过湘潭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湘潭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网站正式运行,网站的开通,仅仅是做好农业普查的第一步。今后我们要充分发挥网站的信息优势,来促进和推动本次农业普查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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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
时间 |
| 16 |
关于实施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一套表制度的通知 |
湘潭市统计局 |
2005-12-27 |
| 各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全市各规模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湖南省统计局决定全面推行基层统计一套表制度,并制定了《基层统计一套表实施方案》。现根据省统计局工作要求,就我市在规模工业企业中实施统计一套表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一套表制度的意义
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一套表制度,是指以规模工业企业为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对涉及企业的各项统计制度进行整合,消除不同统计调查制度对同一企业的重复布置、重复统计,实现企业统计调查的统一布置、统一搜集、统一报送,企业综合统计机构与政府统计部门某一内设机构对口联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统计制度和方法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统计工作中仍存在着数出多门、重复统计、保密不严、企业负担较重、企业统计信息的统一性被割裂、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工作的开展不规范以及非法报表在个别地方也还存在等问题。工业经济是国民经济中极为重要的内容,规模工业企业是所有工业单位中最主要部分,是目前统计调查的重点。在规模工业企业中实施统计一套表制度,更有利于企业统计义务与报表任务的明晰,有利于企业统计工作统一开展、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与服务以及统计工作负担的减轻,有利于企业商业信息的保密,有利于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与深度开发,有利于政府统计部门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从而更快捷、更全面、更优质地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决策服务。
二、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一套表的内容
1、规模工业企业应填报的统计报表的种类及有关填报要求:
根据省统计局实施方案,除价格调查、景气调查外,其他所有报表全部纳入一套表的内容。各规模工业企业应填报的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的表种向当地统计局查询或登录湘潭统计信息网http://www.xttj.gov.cn“统计知识”栏目中查找。
2、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一套表内容的法定性与稳定性
以上布置的表种及报表要求是工业统计制度的核心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是企业应当认真、全面履行的统计法定义务。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一套表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除国家及地方统计部门的有关专项调查外,任务上也不会随意增加。
凡未经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没有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或批准机关、文号、有效期”的调查表,不管是哪一级、哪一部门布置的,均属非法报表,企业可拒绝填报。
三、加强组织协调,尽一步规范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工业统计机构应加强对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做好各方面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到统计报表的统一布置、统一搜集,以保证本次重大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统计局工业科对市直管规模工业企业的统计管理,在统一布置统计报表任务、统一搜集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还应做到统计数据统一处理和统计资料统一开发,并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评比,依法提出表彰先进、处罚违法者的建议。
各规模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调整统计力量,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配备综合统计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好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关系,全面完成一套表工作任务;完善统计工作条件、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做好统计资料存档(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规范财务核算,规范统计方法,以确保统计任务的完成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企业综合统计员应提高综合素质,统筹企业各方面统计工作,搜集各部门资料,并加强综合分析,为企业领导(企业主)管理决策做好统计服务工作。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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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15 |
关于做好200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
湘潭市统计局 |
2005-7-12 |
| 各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及在潭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统计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事厅湘统〔2005〕33号文件《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05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参加统计资格考试并获取资格不仅关系到统计人员切身利益,而且是统计人员适应社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关系到统计队伍稳定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本着对统计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力争使符合报考条件的统计人员积极参考。
二、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财经类专业初级资格(现在国家机关工作或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取得初级专业职务不作要求)。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3、凡报考人员须持有身份证、毕业证、《统计证》或同时报考《统计证》。
三、扎实做好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工作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全国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交同底一寸免冠正面近照三张,各单位根据《登记表》造具《全国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名册》,然后由单位统一将《名册》和《登记表》在报名时报送市统计局,报考人员也可直接到市统计局报名。
资格审查要求严肃、客观、细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报考条件对报考对象进行资格预审,并加盖公章,县(市)区直属及以下单位报考人员的《登记表》,还需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审查盖章,最后,由市职改办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四、报名、考试时间及内容
1、报名时间:7月1日-7月15日
2、考试时间:10月16日(全国统考时间)
3、报名地点:市统计局1122号办公室(芙蓉路人民大厦11楼)
4、联系电话:0732-8570332
5、考试内容:
初级职称——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职称——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实标准收费,教材按自愿原则购买。
1、中级资格收费283元(其中教材103元)
2、初级资格收费241元(其中教材61元)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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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14 |
关于做好2005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湘潭市统计局 |
2005-7-12 |
| 各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05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统[2005]5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市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证是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各级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不论专、兼职都必须持证上岗。为加强对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各单位已持统计证的统计人员都要按要求定期到当地统计局进行继续教育。根据国家统计局8号令第二十二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原统计证)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在职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凡在岗专、兼职已持统计证人员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各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认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积极促进统计从业资格证管理的规范化和统计人员培训教育的制度化。
二、培训对象
1、凡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者;
2、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原统计证,2004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7月1日-8月16日。
(二)报名要求:①凡报考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由单位组织到当地统计局报名,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交3张近期同底小二寸免冠相片和携带身份证、学历证原件;②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的人员,由各单位收齐原统计证和继续教育证及2张近期小二寸免冠相片和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并造具《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人员名册表》,统一办理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手续;③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于8月25日前将《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名册》按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传输上报市统计局法规稽查队,并整理好相片一起上报。于9月20日前将《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人员名册表》按省局规定的格式传输上报市统计局法规稽查队,并整理好相片一起上报。
(三)培训时间: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时间8月16日-9月10日。培训内容包括《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9月上旬组织总复习串讲。②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时间9-10月,学习内容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简明教程》、《文字处理〈word2000〉教程》。
具体培训日期另行通知。
3、考试时间:①统计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②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05年11月13日。
四、收费标准
按市物价部门核实标准收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350元/人(包括报名费、考试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180元/人(包括教材、培训、考务费等)。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报名地点:湘潭市统计局法规稽查队(芙蓉路人民大厦市政府十一楼1122房间)。
联系电话:0732-8570332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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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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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5 |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5号
现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九月五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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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发布人 |
时间 |
| 12 |
湘潭市统计局关于办公楼搬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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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
| 各有关单位:
我局已于10月8日搬入市政府新办公大楼—人民大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办公楼地点:芙蓉路市政府新办公大楼(人民大厦)10楼、11楼;
2、电话号码及门牌号码:
尹局长办公室 8570348
廖局长办公室 8570338
王局长办公室 8570337
李组长办公室 8570336
赵总办公室 8570335
助理调研员室 8570343
喻队办公室 8570498
汤队办公室 8570496
办公室 8570340
综合研究室 8570334
法规科 8570352
核算社会科 8570346
工业科 8570332
贸投科 8570347
普查科 8570342
普查办 8570349
农业科 8570351
纪检监察室 8570350
电子站 8570345
电子站机房 8570344
城调综合科 8570495
城调住房科 8570354
企调综合科 8570497
企调调查科 8570494
文印室 8570353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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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 |
主题 |
发布人 |
时间 |
| 11 |
关于做好2004年统计专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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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6 |
| 潭统[2004]17号
关于做好2004年统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及在潭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统计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事厅湘统[2004]21号文件《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04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参加统计资格考试并获取资格不仅关系到统计人员切身利益,而且是统计人员适应社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关系到统计队伍稳定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本着对统计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力争使符合报考条件的统计人员积极参考。
二、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财经类专业初级资格(现在国家机关工作或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取得初级专业职务不作要求)。
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③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④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3、凡报考人员须持有身份证、毕业证、《统计证》或同时报考《统计证》。
三、扎实做好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工作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全国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交同底一寸免冠正面近照三张,各单位根据《登记表》造具《全国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名册》,然后由单位统一将《名册》和《登记表》在报名时报送市统计局,报考人员也可直接到市统计局报名。
资格审查要求严肃、客观、细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报考条件对报考对象进行资格预审,并加盖公章,县(市)区直属及以下单位报考人员的《登记表》,还须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审查盖章。最后,由市职改办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四、报名、考试时间及内容
1、报名时间:6月7日—6月28日。
2、考试时间:全国统考时间10月17日。
3、报名地点: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市政府二院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8215424。
4、考试内容:
初级职称——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职称——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实标准收费。
1、参加培训者:中级资格收费407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初级资格收费316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培训费、教材费等),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不参加培训者:中级资格收费210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教材资料费);初级资格收费180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教材资料费)。
附件:1、全国统计专业 级资格考试登记表
2、全国统计专业 级资格考试参考人员花名册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统计 资格考试 2004 通知
抄 送:省统计局
湘潭市统计局 2004年6月7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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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 |
主题 |
发布人 |
时间 |
| 10 |
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统计证培训、考试、年检、换证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湘潭市统计局 |
2004-4-5 |
|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市直各单位及在潭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统计证管理实施办法》(湘统[1998]30号)文件规定和湖南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市统计证管理和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现就2004年统计证培训、考试、年检、换证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统计证是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各级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为加强对统计证管理,各单位统计人员所持的统计证都必须按要求定期到当地统计局进行年检或换证。统计继续教育是对在职统计人员进行常年性的业务培训。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和更新全市在职统计人员的统计知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凡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各县(市)区主管局和各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认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做好统计证年检和换证工作,积极促进统计证管理的规范化和统计人员培训教育的制度化。
二、培训对象
1、凡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未取得统计证者,必须参加统计证学习培训考试。
2、持有统计证但2003年未进行年检的统计人员,今年必须进行年检,且应参加年检和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3、持2000年(含当年)以前统计证的统计人员,今年必须换发新证同时参加2004年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换证的,其统计证作吊销处理。
三、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和要求:报名时间为4月1日-5月15日。①凡报考统计证的人员,由各单位组织到当地统计局报名,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湖南省统计证培训考试登记表》,交三张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相片。②参加统计证年检、换证和继续教育的人员,由各单位收齐原统计证和继续教育证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并造具《湖南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及统计证年检人员名册》和《湖南省统计证换证人员名册》统一办理统计证年检、换证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手续。③县(市)区统计局于5月25日前将统计证培训考试、年检、换证和继续教育名册,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传输上报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并整理好相片一并上报。
2、培训时间:①统计证培训时间为7-9月,培训内容包括《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计算机基础知识》,10月下旬组织总复习串讲;②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7-8月,学习内容包括《统计分析写作》和《文字处理(Word2000)教程》,具体培训日期另行通知。
3、考试时间:①统计证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04年11月14日;②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19日。
四、收费标准
按市物价部门核实标准收费。统计证收费350元/人(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统计继续教育收费180元/人(包括教材、培训、考务费等)。此标准自1998年以来未做过调整。
报名地点:湘潭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市政府二院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8215424。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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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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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 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4〕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掌握市情市力,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新兴行业统计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计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组建基层普查机构,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做好普查工作。驻市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配合当地乡镇、街道普查办搞好本单位内部的普查登记工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分3年安排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并确保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确保本次普查所需的经费开支。
六、普查的要求
这次普查采取块块为主、属地普查的原则,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业主,都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当地街道、社区和乡、村普查机构的调查,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湘潭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明华(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彭伯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福来(市统计局局长)
熊 伟(市计委副主任)
张迎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钟素红(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 员:刘高潮(市编办副主任)
罗颂杰(市经委副主任)
王清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夏盈钢(市建设局副局长)
宾洪君(市国税局副局长)
符应军(市地税局副局长)
谭德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力平(市质监局副局长)
傅蒲明(市商贸局副局长)
张立明(市交通局副局长)
胡光亮(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魏 健(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罗银秋(市文化局纪委书记)
杨南南(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延安(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大庆(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廖正满(市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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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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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湘潭市统计局 |
2003-12-9 |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03年统计年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03年统计年报工作,对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指导我省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年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统计年报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证统计年报的基本经费投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统计部门搞好年报工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要稳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统计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统计年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实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数据产生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严把关,进一步规范考核制度,坚持对报表上报前的逐级审核制度,严格对基层报表进行审核,加强统计的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年报和定期报表的数据质量的控制、检查和评估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年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追究责任。
三、认真贯彻实施新的统计标准。一是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在2003年定期报表执行的基础上,2004年年报要做到全面过渡。二是实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各有关部门必须按《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满足GDP测算需要。三是实施新的普查制度,从今年开始,启动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各项有关准备工作。四是实施新的工农业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做到数据平稳过渡。五是实施新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六是实施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做到统计渠道不断,数据不乱。
四、严格遵守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要求,依照年报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抓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和完善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设。在统计年报期间要确保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稳定,特别是接受年报任务的单位,要做到接受年报任务、填报年报报表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如工作原因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原则上必须完成年报任务后才能离岗,以保证统计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2003年统计年报和明年定期报表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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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发布人 |
时间 |
| 7 |
关于做好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 |
湘潭市统计局 湘潭市经济委员会 湘潭市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局 |
2003-12-4 |
|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经济局、乡镇企业局,市各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清查是工业统计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清查,对于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准确摸清2004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查的范围是2003年在全市辖区内的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清查内容为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
二、清查时间
清查的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
三、清查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所有清查出来的规模工业企业必须使用正式的法人代码。
2、2004年度新增的规模工业企业必须经过当地统计部门核实后,方可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核实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备查资料包括:工商登记证、法人单位代码证、2003年1—12月会计报表。
3、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必须报送2003年年报。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行业小类代码必须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5、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上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四、资料上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各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04年1月10日前直接向市统计局工业科报送企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在与经济局、乡镇企业局共同核定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底前,按规定格式向湘潭市统计局工业科以电脑文本文件方式报送2004年规模工业名录库,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名录。
五、清查工作质量要求
对清查质量实施全程控制,在清查摸底、基层填报、收表审核、数据录入四个阶段,都要责任明确,严格把关;要坚持深入实地清查,确保清查单位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基本单位的划分标准,行业标准,指标的口径严格按规定的指标解释执行。
六、对2004年新办规模工业,市统计局工业科将在2004年5月和8月进行复查认定。省统计局工交处将在2004年6月和9月分两次进行核实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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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湘潭市人民政府发文部署《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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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27 |
| 今年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为增强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创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隆重开展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并以潭政办[2003]79号文件进行安排和布置:
1、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学习报告会。12月上旬,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也要举行各种形式的活动,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纪念活动。
3、积极参与国家统计局在《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杂志和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开展的有奖征文活动。
4、积极参与国家统计局与司法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
5、认真组织评选表彰"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和"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
6、隆重开展"宣传日"活动。市政府确定12月8日为全市"宣传活动日"。届时,要求市统计局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组成宣传车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巡回宣传,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专栏、板报,掀起整个纪念活动的高潮。
7、成立全市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明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彭伯良、市司法局局长贺国庆、市法制办主任郭凯南、市统计局局长尹福来、市监察局副局长张伯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纪检组长李新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8、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明确由市统计局牵头,联合市人大、市司法局、市法制办于9-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9-10月为各单位自查阶段,10月底-12月为抽查阶段。
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要以纪念活动为契机,深入宣传、普及《统计法》,逐步形成遵守《统计法》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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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业统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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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1 |
|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经济局、各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决策依据,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工交统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湘统办[2003]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统计基础工作检查。此次检查包括基层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和各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统计基础工作。现将《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工作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检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务必克服走过场的麻痹思想,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与抽查工作,不得掩盖问题。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业统计基础工作,使全市工业统计工作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使全市工业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同时,在检查中要注意用好政策和掌握方法,自查阶段发现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并能及时整改的,不涉及纳税和收费问题,不作处罚。在抽查阶段,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湘潭市统计局 湘潭市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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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4 |
庆祝“八一”建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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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7-28 |
| 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6周年!
祝我军将士、武警官兵和全体离、转、复、退军人节日愉快,身体健康!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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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发布人 |
时间 |
| 3 |
关于继续开展全市统计普法函授培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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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8 |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市直各单位及驻潭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国统字[2001]48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湘统[2001]59号)以及湖南省统计局湘统[2003]11号《关于继续开展全省统计普法函授培训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统计“四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水平,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决定在2003年继续开展统计普法函授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上。
一、培训对象
(一)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和统计人员;
(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人员及与统计报表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及与统计报表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条例》、《行政诉讼法》等与统计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有关专业统计方法制度;
(四)必读书目:国家统计局组织编写的《统计法导读》;
(五)参考书目:湖南省统计局组织编写的《统计法制理论实践》。
三、培训方法
继续采取学员自学、网上培训、各市州县统计局组织面授相结合的方法,实行滚动教学的原则组织学习。统计普法函授培训网站为湖南统计信息网(http://www.hntJ.gov.cn/)法制园地。
四、组织管理
湖南省统计“四五”普法函授由省统计局组织,由省经济法研究会统计法分会举办,市、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组织实施。参加函授学习的学员到当地市、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报名(5月10日开始)。市直单位报名联系电话:8215424,地点: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市政府二院办公楼一楼),市局和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负责下发学习书籍、辅导材料、试卷等资料,并统一组织考试、阅卷。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计局统计“四五”普法合格证。
五、收费标准
经省物价局批准和省统计局文件规定,每一学员收取90元的函授普法培训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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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
时间 |
| 2 |
2003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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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8 |
各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及在潭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统计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事厅湘统人[2003]9号文件《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0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参加统计资格考试并获取资格不仅关系到统计人员切身利益,而且是统计人员适应社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关系到统计队伍稳定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本着对统计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力争使符合报考条件的统计人员积极参考。
二、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财经类专业初级资格(现在国家机关工作或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取得初级专业职务不作要求)。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⑶、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⑷、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⑸、获得博士学位。
3、凡报考人员须持有身份证、毕业证、《统计证》或同时报考《统计证》。
三、扎实做好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工作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全国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交同底一寸免冠正面近照三张,各单位根据《登记表》造具《全国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名册》,然后由单位统一将《名册》和《登记表》在报名时报送市统计局,报考人员也可直接到市统计局报名。
资格审查要求严肃、客观、细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报考条件对象进行资格预审,并加盖公章,县(市)区直属及以下单位报考人员的《登记表》,还须县(市)区统计(计统物)局审查盖章。最后,由市职改办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四、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4月25日—6月25日
2、考试时间:全国统考时间为10月12日
五、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要加强考试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业务知识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以确保考试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
考试内容:
中级职称——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初级职称——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核实核准收费。
1、参加培训者:中级资格收费400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初级资格收费310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不参加培训者:中级资格收费210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教材资料费);初级资格收费180元(含报考费、资格审查费、教材资料费)。
报名地点: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市政府二院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8215424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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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发布人 |
时间 |
| 1 |
湘潭统计信息网已正式开通 |
湘潭市统计局 |
2003-6-27 |
| 《湘潭统计信息网》公众网已于6月27日正式开通,因为网站刚刚建立,从前台的页面设计到后台的数据库维护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疏忽、遗漏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原谅。
如果您对本网站的建设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也请给我们留言,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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